核釋建築法令疑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7.07.01.台內營字第796097號
說明:
一、復67.06.02.建四字第096030號函。
二、查「建築工程完竣後,主管建築機關應查驗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其與設計圖樣相符者,始得發給使用執照,不相符者,通知修改後報請查驗。」此為建築法第70條所明定。是建築物於施工中如確有建築法第39條前段規定之情事而未依法申請變更設計,迨完工後即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未經查驗相符,逕予發給,即屬違法,應查明責任議處,註銷使用執照外並應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處以罰鍰,通知限期補辦手續。
三、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後,起造人檢舉建築物有偷工減料情事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予查明處理。對於原發使用執照應否註銷,應依調查事實定之。至檢舉人(起造人)與承造人間有無違反契約發生爭執,應依民事程序另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