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領取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是否應檢附營造業工程承攬手冊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9.16.台內營字第0940085816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4年8月18日府工建字第0940071339號函。
二、查營造業之登記管理業務,本部業以93年11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3087610號函公告依營造業法第5條規定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在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使用執照之核發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建築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另貴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亦有規定。至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註記與使照之核發無涉。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