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電力公司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設置輸配電鐵塔應否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納入建築管理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9.08.07.台內營字第041123號
說明:
一、復貴府69.02.13.府建四字第13430號函。
二、本案台電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既屬構造用途特殊,並可拆卸遷移之非永久性設施,從而其與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即屬有異,且輸電線路甚長跨越地區廣闊,納入建築管理亦有困難,為兼顧事實,同意不視為雜項工作物。
內政部函 69.08.07.台內營字第041123號
說明:
一、復貴府69.02.13.府建四字第13430號函。
二、本案台電公司設置之輸配電鐵塔,既屬構造用途特殊,並可拆卸遷移之非永久性設施,從而其與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即屬有異,且輸電線路甚長跨越地區廣闊,納入建築管理亦有困難,為兼顧事實,同意不視為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