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市接管牛稠溪後湖堤防0K+000-2K+600(台林橋至牛稠溪橋)水防道路並擬公告為一般道路(水防兼道路使用)1案
內政部109.7.6內授營工程字第109081148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6月22日府工土字第1092109139號函。
二、貴市牛稠溪後湖堤防0K+000-2K+600(台林橋至牛稠溪橋)水防道路,原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管養,經貴府工務處109年4月1日會勘同意,自109年5月15日起接管道路(含側溝)維護管理與交通安全事宜。本案貴府擬依「申請中央管防水建造物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處理原則」第7點第1項第2款「屬市區道路者,依市區道路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核定後公布施行。」之規定,以前揭號函請本部核定為一般道路,以利貴府公告為一般道路(水防兼道路使用)。
三、按市區道路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32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準此,本案道路如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辦理修築,如於都市計畫範圍外者,應依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後段「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規定辦理。
四、有關貴府擬將本案道路公告為「水防兼道路使用」1節,涉及河川區之使用,以及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訂定原則,依經濟部及本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有案(詳附件)。
五、綜上,本案請貴府查明該水防道路擬作為一般道路之範圍係屬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何?並查明都市計畫書是否規定河川區容許使用項目,若都市計畫書未規定者,應依河川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倘若涉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請貴府依上開經濟部水利署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