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98年12月10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1份,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12.22.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
說明:依據本署98年11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72556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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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一:有關學校基地內單獨申請新建連接校舍之走廊(有頂蓋而無牆壁)、圍牆、停車棚、廁所或一定面積以下之守衛室於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時,得否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基準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及綠建材使用率計算之規定乙案。
決議: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第298條業就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等,分別規定各項指標之適用範圍。惟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綠建築基準專章之立法意旨,非屬該章適用範圍。是有關建築法第7條所指圍牆符合上開規定者,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之規定。
二、另按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釋略以:「…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案走廊、停車棚、廁所及守衛室,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檢討綠建材之規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3條第1款規定:「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建築基地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計算,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及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已有明文。有關學校基地內單獨申請新建走廊(有頂蓋而無牆壁)、停車棚、廁所或一定面積以下之守衛室,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及建築基地保水之檢討,得以劃定合理建築基地範圍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並得以修正相關設計技術規範之方式辦理。
四、本案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提上開設計技術規範草案,並惠請林教授憲德協助確認後,送本署進行相關設計技術規範之修正事宜。
案由二 :建築物僅增建昇降設備申請建造執照時需否檢討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相關規定乙案。
決議:按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之一;如單獨申請建築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案由一決議(一)所釋,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之適用範圍。
案由三 :餐飲類建築物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乙案。
決議:旅館餐飲類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之表1「旅館餐飲類建築物內部各類空調空間分類表」有關空調空間分類第二類,其中空間名稱、用途欄所列「餐廳」係為旅館內餐廳,並不適用於獨立設置之餐廳,爰修正為「旅館內餐廳」;另於第三類的空間名稱、用途欄新增「非旅館內餐廳」,並請作業單位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該規範。
臨時動議: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設置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時,應否檢討綠建材規定。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第321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及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3.1室內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使用之材料。3.2樓地板面材料:係指室內樓地板面使用之材料。」是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設置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時,依上開規定自無須檢討綠建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