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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下層空間非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使用者,該層樓板是否須檢討衝擊音隔音構造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7.2國署建管字第1131103359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5月10日(113)建綜字第05101S號函。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一、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查該條文修正說明:「……樓板衝擊音為集合住宅困擾度最高之噪音源,爰於第二項增訂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規定,並明定適用範圍。」究其立法意旨,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規定係為改善集合住宅下層住戶之噪音問題,故所詢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下層空間如非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使用者,該層樓板非屬上述規定之適用範圍,無須檢討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