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大陸籍人士育有本國未成年子女,得否申請租金補貼1案
內政部營建署99.8.13營署宅字第0990053389號函
一、依據內政部97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5724號函:「按住宅補貼係為協助國民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對於因喪偶、離婚或其他原因,致成為單親家庭之外籍或大陸籍人士,若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1點第1款單親家庭之條件,且其未成年子女於本國設有戶籍者,其得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
二、參酌上開函意旨,對於因喪偶、離婚或其他原因,致成為單親家庭之外籍或大陸籍人士,若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1點第1款單親家庭之條件,且其未成年子女於本國設有戶籍者,其得申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