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依建築法第16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今該建築物執照之建築期限已逾期且完工,其於有效期限內開工,完工究應由何者出具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9.02.台內營字第8606712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08.15.(86)建四字第637071號函。
二、「請領建造執照,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准予罰鍰後申請,補辦開工手續繼續施工,並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完工」、「建造執照之建築期限已逾期,但房屋已完竣,經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共同出具證明完工日期確實在執照有效期限內,如經確認屬實者,得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處罰後,核發使用執照。」本部70年02月18日台內營字第6783號函及69年10月22日台內營字第38773號函,函釋在案。至於依建築法第16條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貴廳建議由建築物之起造人切結開、完工日期乙節,為慎重計,宜由起造人會同實際施工者共同出具證明並比照前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