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社區店舖盈餘款之五○%是否應設立專戶,不併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內,以抵充國民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
內政部74.12.18台內營字第三二七一四三號函
一、查國民住宅社區內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得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連同土地標售或標租,以其價款之盈餘百分之五十抵充國民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百分之五十撥充國民住宅基金。」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國宅社區店舖盈餘款依前開法條規定,其百分之五十應抵充國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不宜併入社區管理維護基金。
三、本案執行中各項疑義,說明如左: 各國宅社區店舖應按售價提撥百分之二‧五之款額撥入各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帳戶,以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 關於店舖盈餘之認定是否按戶計算或完全出售後合併計算?是否加計利息列入成本及「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以其價款之盈餘百分之五十抵充國宅社區之公共設施費用」中之「公共設施」所指項目請貴府視個別社區之成本結構、市場需要及銷售情形,酌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