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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八條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1.30.營署建字第57589號

說明:

一、復貴局87.12.28.北市工建字第873893000號函。

二、查本部83.09.22.台(83)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及85.09.09.台(85)內營字第8584906號函釋規定,建築物應得於退縮騎樓地上方二層以上部分設置陽台。另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為省、市建築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所明定。故建築物退縮騎樓地二層以上部分雖可設置陽台,惟其投影於一樓平面部份仍應以騎樓標示之,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