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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宅等候承購戶初審時為單身,若於獲配前已結婚或與直系親屬共同生活,可否依原等候順位申購十二坪以上之國宅

內政部84.4.13台內營字第八三○二四五四號函
按「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六條,係規範國宅承購(租)戶家庭人口數與承購(租)面積之比例,併授權國民住宅出售出租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實際情形為必要之調整。至有關單身承購(租)國宅資格之認定,本部營建署81.9.16八十一營署宅字第五二四七二號函已有明示。本案宜請函轉基隆市政府依前開規定之意旨暨該府本於職責應行配合辦理之行政作業妥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