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君詢問登記有案之寺廟所有土地供他人設置加油站使用,其申請建造執照時,是否需經寺廟主管機關同意,始發給建造執照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2.09.營署建管字第0960004549號
說明:
一、復貴司96年1月19日內民司字第0960013747號書函。
二、按建築法第30條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如建築使用自有土地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本部65年8月31日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己有明示。所詢登記有案之寺廟所有土地供他人設置加油站使用,是否需經寺廟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發給建造執照乙節,查建築法相關法令尚無規定,至是否涉及貴管寺廟管理相關規定,尚請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