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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築市區道路在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須拆除遷讓時,應確實依市區道路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修築計畫予以公告,再行通知所有權人長期拆除或遷讓,以利工程施工,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9.08.18.台內營字第0413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