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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變更或擴大都市計畫經該管政府法定程序送請上級政府核定未發布實施前不得申請退回另行依法處理


內政部67.4.14台內營字第七九○三七五號函
本案新訂、變更或擴大都市計畫經該管政府依法定程序請上級政府,未發布實施前可否再申請退回另依法辦理,雖現行都市計畫法並無明文規定,但為避免擬定機關任意申請退回,影響計畫之實施,進而妨礙都市健全發展,應以不准退回為當,如地方政府對於已送請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仍有意見,可於上級政府都委會審議該計畫案時,予以提出作為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