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地區內之建築物適用建築法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7.14.台內營字第637222號
說明:
一、復貴廳64.06.04.建四字第72533號函。
二、按「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係依建築法第100條訂定,以維護優良農地實施建築管理為基礎;建築技術規則係依建築法第97條訂定,以建築設計、施工、構造、設備等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基礎,兩者立法目的原不相同,故如非在建築法第3條所定地區範圍內之建築物應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
三、前開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地區內而非屬建築法第3條所定地區範圍內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核發建築執照,至其審核標準應由貴廳視各地實際情形與需要自行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