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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汽車出入口是否得以共同車道出入(車道範圍橫跨二宗基地)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2.15.國署建管字第113001454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3年1月2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10879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規定:「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又「……為考量基地合理規劃及整體使用,其車道出入口並得集中留設,即各相鄰基地得免分別設置車道出入口。……」本部82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8289051號函釋示有案,有關二宗相鄰建築基地於地下層各自設置停車空間,如同時請領建照並經起造人之同意,於地上一層規劃共同使用且範圍橫跨二宗建築基地之車道,尚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及本部上開函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