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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所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執行疑義,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11.28.營署綜字第1020076072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1月12日桃農管字第1020024437號函。

二、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係指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但得採分期興建辦理,且採分期興建辦理者除原申請人外,須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資格,另為杜絕非為農業經營所需之小面積興建農舍造成農業用地破壞,故規定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

三、依上開規定,已興建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農舍,如由非原起造人申請增建,應辦理農舍興建資格審查;又有關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之規定,無論農舍新建及增建均應受該最小建築面積之規範,惟如因農業經營需要經地方農業單位同意者,依上開但書規定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