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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謂:「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

內政部72.6.18台內營字第一五九八二五號函
「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係指就售價提撥百分之二‧五充為管理與維護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