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案: 位於山坡地範圍道路工程所需護坡用地請免於都市計畫案內一併規劃。
案 由:位於山坡地範圍道路工程所需護坡用地請免於都市計畫案內一併規劃。
說 明:
一、本市位於保護區部分之主要計畫道路,因主要計畫圖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須將計畫道路轉繪於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上,於報本市都委會核備後,據以執行。惟轉繪計畫道路時,部分路段為配合發展現況暨符合道路工程設計規範,則建議變更路線,並依法定程序報內政部核定。
二、內政部都委會對「變更本市士林區第八十一號主要計畫道路案」審決略以:「本案道路工程所需護坡用地請一併規劃。」
三、依前述內政部都委會決議,經與工程單位就「標示道路所需護坡用地」乙節研商結果,有下列之困難。
(一)現辦理轉繪中之主要計畫道路多位於山區,其所需之護坡用地,需依測地形圖、斷面圖、地質鑽探及規劃標高並進行細部設計方能確定,現因工程單位預定之開闢年度無法與轉繪案配合,故無法一併配合辦理細部設計。若僅依地形圖在欠缺前述資料下,概估護坡用地範圍,恐無法符合實際需要,亦難避免道路開闢時,再辦理護坡用地之變更。
(二)轉繪計畫道路配合地形或現有道路辦理變更時,若先行細部設計規劃護坡用地範圍,而於審議有所變更修正時,勢必重新設計,將浪費人力物力。
(三)即若先行確定護坡用地範圍,在未來執行預算或護坡構造型式有所變動時,亦需隨之變動。
決 議:轉繪案或變更計畫案,在工程單位預算時程無法配合規劃設計護坡用地情形下,擬先行對路線完成都市計畫程序,以利管理(如核發建築線、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俟開闢時規劃確定護坡用地範圍時,另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