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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繳納國宅貸款,要求將該住宅及基地同意出售與他人

內政部71.11.29台內營字第一二一九二八號函
按行為之處罰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此項法律適用原則,在行政法上亦殊無例外。本案國民住宅縱令在國民住宅條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前承購,但其請求同意出售既在同條例公布之後,自應受同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規定之限制,其二年之限制,並不因為經濟困難而出售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