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部八十七年三月卅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七九九號函釋提出疑義
內政部87.5.8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八二六號函
加油站為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之一種,本部八十七年三月卅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三七九九號函...「停車場」用地依該計畫規定限作公共設施性質使用項目之使用,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自僅得作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等項目之使用,係指政府徵收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而言。惟如本案停車場用地作加油站使用,非以徵收方式取得而係依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方式辦理私人投資興建者,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