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再修正之「昇降機竣工檢查審查明細表」及「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各乙份,另原修正實施日期「91年1月1日起」配合本次再修正所需作業時程改為「91年2月1日起」,依修正表格辦理相關業務,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0.12.31.台內營字第9067879號
說明:
一、依據90年11月29日台(90)內社字第9077961號函檢送「內政部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第八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三、有關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設置點字標示,請營建署將『設置點字標示』納入安全,檢查表之必要檢查項目中實行」辦理。
二、本部前以90年11月5日台90內營字第9067090號函修正在案。
三、「昇降機竣工檢查審查明細表」於審查項目欄內增列「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32.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另原增列備註欄內增列「4.…」因編號誤植,更正為「5.」。
四、「昇降機安全檢查表」於檢查項目欄內增列「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65.應裝設點字、語音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