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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適用之疑義。

內政部函 83.03.19.台內營字第8372239號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83.02.08.(83)高工務建字第1273號函。

二、本案經函轉警政署83.03.07.(83)署民字第17433號函略以:查「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6條第1款規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係配合「停車場法」第2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6款規定而訂定。該執行要點第6條第10款既明文規定營業負責人、商店名稱、營業項目變更時,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是本案仍應依現行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