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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謂無自用農舍之執行,是否包含農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亦應無自用農舍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3日(90)農輔字第890167715號函(附件)辦理,本部85年11月21日台85內營字第8506589號函廢止(註)。

內政部令 90.08.30.台90內營字第9085174號

說明: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謂無自用農舍之執行,是否包含農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亦應無自用農舍案,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3日(90)農輔字第890167715號函辦理,本部85年11月21日台85內營字第8506589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