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內興建旅館、基地跨越商業區及住宅區者,可否合併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9.07.06.營署都字第10351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9.06.20.(79)建字第6240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是本案自得依上開規定合併建築,至其土地使用仍應分別依各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函 79.07.06.營署都字第10351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9.06.20.(79)建字第6240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是本案自得依上開規定合併建築,至其土地使用仍應分別依各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