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法第55條工程中止其可供使用部份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6.01.營署建字第6104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5.19.建四字第61638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5條規定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至「可供使用部分」宜依個案認定。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6.01.營署建字第61045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5.19.建四字第61638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5條規定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至「可供使用部分」宜依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