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請同意放寬貴市文山區萬美里轄區內已出售國民住宅出租作為里民活動場所乙案
內政部94.12.29台內營字第0940012767號函
一、按國民住宅係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不得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復按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30日未予回復或退租。...」
二、至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第3項:「因特殊需要,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1項承購、承租之限制。」係指調整承購、承租之限制,非指國民住宅用途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