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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加強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外建築物及廣告物之管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1.04.台內營字第8913245號

說明:

一、依台北市政府89年11月22日府工建字第891040310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2條第2項規定「在第3條規定之適用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部之核定」,爰此本部89年11月6日台89內營字第8984834號函說明一「本部…核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之主管建築機關,至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外…仍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建築機關」,再按交通部89年9月8日交路89字第052231號函說明二之(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內廣告物…由本部高公局隨報隨拆」,說明二之(二)「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外廣告物…其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業已明示。

三、有關廣告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廣告物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是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外之建築物與廣告物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仍請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