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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竹縣關西鎮「新桃電廠開發計畫」案,請補送新竹縣政府相關單位意見表,並依查核意見表(如附件所示)查明補正後送署乙份憑辦

內政部營建署86.6.27營署綜字第五三八○七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對徵求區域計畫核定機關同意申請案件之查核意見表

一、縣市政府查明事項: 縣(市)政府未於文中載明:
□申請範圍土地清冊、產權、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核對無誤。
□計畫區內是否有先行整地動工之現象。
□計畫區內現有建物是否合法。
□彙整各單位意見並於文中加註初步審查意見。
□其他事項

二、申請人補正說明事項:
□計畫書內無檢具經測量技師簽證之實測地形等高線現況圖。
□計畫區內國有土地未檢具合併開發同意書。
□地質調查報告未檢具相關地質技師簽證文件。
□計畫區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距離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
□計畫區位於森林區或重要水庫集水區。
□其他事項

三、查核法令依據: 本部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台(77)內營字第六一五六三四號函、本部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七五二○六五號函及本部函頒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