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規定者,應如何處理疑義
內政部73.2.9台內密洋營字第三○四○號函
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市地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者,應請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單位,就上開應行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其實施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如屬可行者,應請地政單位優先於三年內辦理市地重劃工作;如確屬窒礙難行者,應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視實際情形酌予檢討修正。
二、前開說明書內附帶規定應行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於依法辦理市地重劃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修正前,請責請地方政府勸導,暫緩發照建築。
三、今後都市計畫之實施,如有配合市地重劃開發之必要者,得於計畫書內附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由主管都市計畫單位協調地政單位儘速依法辦理重劃。
四、為利都市建設,有關都市計畫與市地重劃工作之配合事宜,應適時修正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