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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環境工程技師申請執業執造,其服務資歷「衛生下水道工程」是否屬環境工程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3.11.22營署公字第18253號函

一、經濟部80.4.19經(80)工字第○15522號令發布「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環境工程科執業範圍中之「水處理」乙項,與污水(衛生)下水道部分相關故污水(衛生)下水道工程可視為「環境工程」之一部分,在未設有下水道工程技師前,下水道工程資歷宜可視為環境工程之服務年資。

二、污水(衛生)下水道工程含污水收集管線、抽(揚)水站、污水處理廠等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管理,所涉範圍包括土木、水利、化學、生物、機電……等專門學科,非水處理乙項所能囊括。日後台灣地區下水道建設相關業務,無論於政府或民間勢將日益繁重,故有必要增列下水道工程技師,以加強專業人力、加速推動建設。

三、另台灣地區地狹人稠,水資源有限,如何規劃水源保護區之合理管理與開發,淨水技術之研究發展供給民眾良好品質之自來水為未來之需求趨勢,亦有必要增設自來水技師,以應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