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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撥貸後實際資金用途非用於購屋不符專案規定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5.23營署宅字第1012911497號函

一、近年來我國生育率持續降低,造成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現象,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作人口推計,2018年我國新生兒的出生數預估會減少至17.5萬人左右,未來勢將衍生勞動力減少、扶養負擔加重、家庭結構及照顧、長期照護與社會保險等諸多問題,爰結合家庭政策及人口政策,自98年起推動「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提供「租金補貼」及「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協助減輕居住負擔之方式,鼓勵青年結婚成家及生育子女,此為實施本方案之政策意旨,先予敘明。

二、按內政部100年7月5日內授營宅字第1000805813號函(諒達)檢送修正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問與答第6題:「申請人於申請日(向地方政府遞件申請之日期)以後購買房屋,但未辦理購屋貸款,俟其取得核定證明後才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可否申貸本貸款?答:可以(詳參本署98年7月3日營署宅字第0980041193號函)。」,爰該擬答題係因應部分前2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為減輕貸款利息負擔,於申請日後未辦理貸款而向親友借款先行購屋,俟取得核定證明後才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方案之專案貸款,以清償親友之借款。

三、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三)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因貸款資金係由核定戶以書面資料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徵信作業同意核貸後撥付至核定戶指定之帳戶,若旨揭核定戶經查證實際資金用途非用於購屋,則屬虛偽情事範疇,不符本方案之政策意旨,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返還補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