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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作立體多目標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上方設置地面層構造物疑義

內政部80.10.29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九三○號函
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其土地及地上改良物權利之取得與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查有關地下停車場或其車道出入口之頂遮物是否可突出地面,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並無明文限制之規定,惟如建築物突出地面一‧二公尺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應計入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