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貸款人因直系親屬應徵召入營服役,致家庭陷入困境,可否准予延期清償國宅貸款本息
內政部70.7.22台內營字第三○九二三號函
按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本案國宅貸款人為同條例所謂之軍人家屬,其貸款承購之國民住宅如為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即不得請求強制執行,其應攤還貸款本息,當可視實際情形予以延期繳納。
內政部70.7.22台內營字第三○九二三號函
按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本案國宅貸款人為同條例所謂之軍人家屬,其貸款承購之國民住宅如為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產,債權人即不得請求強制執行,其應攤還貸款本息,當可視實際情形予以延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