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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中申請變更設計時,如因部份起造人拒絕會簽,其申請案可否准予受理核辦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7.03.03.台內營字第780360號

說明:

一、復 貴局67.01.12.北市工業2字第6653062號致本部營建司函。

二、按建築物由起造人二人以上共同申請領照建築後,在施工中部分起造人申請變更設計者,應限於連棟式建築物,原申請執照上載明其就該部分之建築物及基地具有獨立之權利存在,不損及其他起造人權益,不妨礙建築管理使用之情形下始得為之,否則仍共同申請,或於其他起造人同意後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