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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時,結構工程部分是否可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結構或土木、技師證書者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09.02.台內營字第8077984號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0.08.17.802135-19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法第13條公有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之規定,前經本部66.06.02.台內營字第736721號函釋請依上開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