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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有關疑義

內政部73.9.19台內營字第二五四五八八號函
關於遵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規定,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內之檢討標準,辦理完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者,是否仍需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之先期作業結果,重新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乙節,前經本部以72.10.20七十二台內密洋營字第二八六六號函示有案,應請依照前函規定辦理;至上開重新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之期限,自可免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