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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變更使用執照之工期是否適用本部97年12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938(註)號令建築期限之延長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8.27.營署建管字第0980050195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8年7月24日(98)峰建字第0980724號函。

二、按「建築物(不限其用途)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以前(含本日)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且至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含本日)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於依建築法第54條規定開工後,比照建築法第53條第2項有關建築期限展期之申請程序,辦理延長建築期限2年。」為本部97年12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938號令所明示,至變更使用執照須施工者,其施工期限之展期不適用本部上開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