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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建造執照逾期未申報開工致執照作廢,重新申請建造適用法規時,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重新申請時)之法規,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04.15.台內營字第727592號

說明:復66.03.15.建四字第2536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