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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其並無規劃整體性防火間隔者,該地區建築物防火間隔留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6.02.台內營字第15836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3.23(72)建四字第15591號函

二、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市地重劃計劃已公佈實施之地區,如無規劃整體性防火間隔,有關建築物准依同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及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前開規則修正後,市地重劃計劃尚未公佈實施之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同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規劃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