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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施工完竣申領使用執照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9.18.台內營字第046465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69.08.26.台建師技字第479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72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主管建築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檢查其有關公安全與衛生、消防設備及防空避難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同法第76條規定其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亦同,是有關警察業務之交通、消防、防空避難設備等事項,法律僅規定應會同檢查,核發使用執照時,無需再通知警察機關知照,是以本部56.12.22.台內地字第258708號函已不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