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君,持有公同共有房屋二戶,其公同共有部分面積應如何換算等疑義一案(停止適用)
內政部98.4.24台內營字第0980803669號函 (停止適用)
一、查民法第827條第3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且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係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同法第828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概念,其與分別共有係依其應有部分持有共有物有異;故本案申請人持有公同共有房屋,不適用「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2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之規定。
二、至於 貴府前開函所提「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係共有住宅單獨換算或所有共有住宅換算後合計加總未滿之面積」一節,若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多戶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加總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始得視為無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