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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關於租金補貼提出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店鋪、停車間」之認定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6.11.15營署宅字第106011005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1月9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62174380號函。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倘申請人承租房屋之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店鋪、停車間」,因主要用途不符上開規定,不得以該房屋申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