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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第四種住宅區得否申請設置零售市場乙案

內政部91.7.3內授營都字第○九一○○○八三七二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查臺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已有明文,依上開施行細則條文規定,零售市場非屬住宅區禁止使用項目,且依旨揭計畫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四種住宅區已明定得供零售市場使用,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本部六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地字第四三八0二六號代電,係於上開施行細則尚未發布施行前,就都市計畫法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所為補充規定,於上開施行細則訂定後,應不再繼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