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管制實施前己掛號收件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在容積管制實施後始通知補正,依建築法第36條規定六個月期限內改正完竣送請複審,惟其改正卻將原設計樓層變更及滅少基地面積,雖其變更不超過原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究應適用掛號時之舊法規或應依改正送件時之新法規核辦乙節,查本部84年8月1日台(84)內營字第8480188號(註)函案由一決議己有明釋,應依上開函釋等有關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2.07.營署建字第00693號
說明:復責廳87.01.06.87建四字第40075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2.07.營署建字第00693號
說明:復責廳87.01.06.87建四字第4007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