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請八仙樂園經營者儘速辦理機械遊樂設施合法使用事宜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6.25.營署建管字第0922910113號
說明:
一、依據貴府92年6月10日北府工使字第09203250771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新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3業已明文規定機械遊樂設施有關建築執照之申請、使用期限、投保意外責任險、安全檢查、管理操作、保養修護等事項,至違反規定有新修正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5款至第10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上開條文業於本(92)年6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120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是本案除請積極輔導遊樂區業者解決土地使用管制事宜,並依上開規定落實機械遊樂設施有關建築執照之申請及加強抽複查、違規查處工作,違反規定者即依建築法規定處理,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