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聯合財產中,以妻申購之國宅變更為夫之名義,是否須經國宅主管機關同意
內政部73.7.11台內營字第二三二六四八號函
聯合財產中由妻申購之國宅,擬申請更名登記為夫之名義時,無須該管國宅主管機關同意,但應符合「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應於完成更名登記後,向該管國宅主管機關另行簽訂國宅買賣契約與承擔國宅貸款契約。
內政部73.7.11台內營字第二三二六四八號函
聯合財產中由妻申購之國宅,擬申請更名登記為夫之名義時,無須該管國宅主管機關同意,但應符合「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應於完成更名登記後,向該管國宅主管機關另行簽訂國宅買賣契約與承擔國宅貸款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