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後逾廿五年,或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後逾二年,主管機關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完成細部計畫,其後欲在該地區建築,究否應依建築法第廿五條之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後始得建築疑義
內政部77.7.12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九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五條立法意旨,在規定都市計畫之規劃年期,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在規定主要計畫之實施進度,為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規劃,推動都市建設之準據,與都市計畫之效力無涉。凡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即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建築法第三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本案申請建築,自仍應依建築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