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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疑義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1.10.02.農輔字第091015173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9月5日91府農務字第0109088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其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為二人以上共有時,可由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書供一人申請興建農舍,其申請人資格條件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者,即可提出申請興建農舍,惟依前揭規定將來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計抵押權,且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