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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涉及土地重劃已辦竣地區,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依本部69.05.23.台內營字第21847號函(註)執行發生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9.11.19.台內營字第050454號

說明:

一、復69高市府工建字第022334號函。

二、查市地重劃之實施,乃以辦理土地交換分合,使分配後之土地合乎建築使用為目的,故本案法定空地得否重複使用申請建築,應以重劃後之土地登記者為準。

三、檢還原送現況圖一份、地籍圖、土地登記總謄本一冊。